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防止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流失,巩固两基成果,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坚持实行“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任何教师没有任何理由拒收本县有常住户口的,受完小学六年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适龄儿童或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或少年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初中新生报到,应持户口簿、房产证(或有效证件)到学校报名;因故不能如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经过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名;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规定将学生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备案,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 学校根据现有的教育资源规定正常班额在66人上下浮动。 班额最大80人,最少40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由外地转入我校学校就读的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因家长复员转业
1.工作调动或复员的相关手续;
2.本县乡的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3.家庭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
4.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二)因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
2.本县乡的有效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3.家庭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
4.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本县乡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用人单位的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5.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第九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并且手续齐全的学生,直接到学校教务处报到注册;符合转学条件但不能如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经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名;根本不符合转学条件,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紧张的情况不予报名。
第十条 本校学生转往外地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理清财产手续,由班主任签字同意,然后到教务办理相关转学证明,学生及学生监护人应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到教育局办理转出相关手续。转学成功后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外校接收学生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不符合正常转学规定条件的学生或没有监护人同意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学。 未办理任何转学手续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三条 无本县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县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县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县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区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4.父母在本县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第十四条 借读生享受和本地学生同等待遇。任何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额外收费。
第十五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区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经录取后可进入高中就学。
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外地学校接收学证明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应保留该生学籍。
第十七条 初三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领导、教务审查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传染病休学,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向教育局反映情况,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及时报教育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留级和调班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因学生入学年龄小于相应年级年龄二岁以上,学习确实困难,家长和本人强烈要求留级,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允许留级。任何教师不得强迫和动员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学生不能随意调班,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长同意,才可以调班 。任何教师不得强迫和动员学生调班。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负责印制。由学校填好后经教育局审核章盖发给学生。
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三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结)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师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将每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统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要项目要填全。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专柜存放。
第三十八条 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秀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祁连县民族中学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