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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08日 14:48:22 访问量:7334

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是指从本地区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办理公务活动的行为(不包括西宁至曹家堡飞机场迎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党派、团体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住宿费和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省级单位到市、州、县(含基层)出差,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伙食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分途中或住勤,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的标准:

    (一) 到达第一类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

    (二) 到达第二类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

    (三) 到达第三类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省内地区分类表

     

市、州、县名称

第一类

西宁市所属区县、海东市: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

第二类

海东市:化隆县、海南州所属县、海北州所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海西州: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冷湖镇、大柴旦镇、芒崖镇

第三类

海西州:天俊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玉树州所属县、果洛州所属县

    第八条 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以及作家、艺术家、文艺工作者和新闻记者等人员,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足三个月的按出差对等,超过三个月的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在异地短期培训和学习进修人员(不含学历学习进修),培训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按补助标准的40%计发;超过六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按补助标准的25%计发。

    第九条 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将伙食补助费交纳农牧民家庭。

    第十条 汽车司助人员在市(州)、县境以外长途出车,每人每天另加伙食补助费5元。

第三章 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地区间交通费,按照规定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二) 副厅局级以上及相当级别的技术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三) 副省级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

    (四)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个人。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发放软卧或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单位没有单独派车的出差人员在有公共汽车的地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实销,不包干使用。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为:

    (一)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实报实销。

    (二)厅局级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或者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市、州、县的工作人员到西宁市出差,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省内异地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省内异地就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省内异地就医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县以上医院建议,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护送,护送人员按出差对待;确因其他原因需要病人家属护送的,按一般干部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省内异地调动工作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安家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通火车的地区,每户100公里以内按150元、100公里(不含100公里)至500公里按350元、500公里(不含500公里)以上按700元包干核定;不通火车的地区,每户100公里以内按300元、100公里(不含100公里)至500公里按600元、500公里(不含500公里)以上按1000元包干核定。工作人员省内异地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报销;离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安家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原单位报销。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不得制定超越本办法报销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实行,《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5]1069号)同时废止。待财政部出台全国统一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我省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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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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